EDVVE79465BRFREF5ECE

 

內容簡介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3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組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考試榜首
  執業律師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台北近13年。儘管難以真正喜歡台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回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家那樣遠(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來,台北哪有遠……)。
 

目錄

PART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2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2
爭點9 越界建築A-13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4
section 3 動產物權A-16
爭點11 添附A-16
section 4 共有A-17
壹、分別共有A-17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7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7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8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19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0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3
爭點16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A-23
三 分割A-24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4
貳、公同共有A-26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26
3 定限物權A-29
section 1 擔保物權A-29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29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29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29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2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3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37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38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39
爭點26 共同抵押A-41
爭點27 抵押權之消滅A-43
爭點28 最高限額抵押A-44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46
爭點29 動產質權A-46
爭點30 債權質權A-47
參、留置權A-48
爭點31 留置權A-48
肆、讓與擔保A-48
爭點32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48
section 2 用益物權A-49
壹、地上權A-49
爭點33 地上權A-49
貳、不動產役權A-51
爭點34 不動產役權A-51
4 占有A-53
爭點35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3
爭點36 占有之保護A-54

PART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 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 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01 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 東吳E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 律師(節錄)】B-11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 律師】B-13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15
1.2.4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 高考─法制(三級)】B-15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05 台大A卷】B-18
二 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 台大B卷】B-25
1.2.7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 政大民法組】B-28
1.2.8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 政大財經法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 東吳E組】B-33
三 借名登記B-35
1.2.10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 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35
1.2.11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 政大財經法組】B-47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53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54
1.2.12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 司法官】B-54
1.2.13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 公證人】B-58
肆、時效取得B-62
1.2.14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 司法官(節錄)】B-62
1.2.15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 律師】B-64
1.2.16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 司事官㈠】B-69
1.2.17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 輔大民商法組】B-71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73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73
壹、請求權人B-73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 律師】B-73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 輔大民商法組】B-75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78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 司法官】B-78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82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 司法官(節錄)】B-82
2.1.5 占有連鎖【97 政大民法組(節錄)】B-86
2.1.6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 司法官(節錄)】B-88
2.1.7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 台大B卷】B-90
2.1.8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 台大A卷】B-94
2.1.9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 台大A卷】B-99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 B-103
2.1.10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 台大B卷】B-103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08
2.1.11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 台大A卷】B-108
2.1.12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 司法官】B-111
2.1.13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 律師】B-114
2.1.14 事實上處分權【106 司法官】B-120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26
壹、相鄰關係B-126
一 過水權B-126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 台大A卷】B-126
二 通行權B-130
2.2.2 管線鋪設權【105 台大B卷】B-130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 司法官(節錄)】B-133
三 越界建築B-135
2.2.4 越界建築【102 北大(節錄)】B-135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37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37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103 地政士】B-137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 司法官】B-140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44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 政大民法組】B-144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46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 政大財經法組】B-146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 北大】B-150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 東吳E組】B-155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 軍法官】B-157
㈣ 停車位問題B-161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 政大民法組】B-161
section 3 動產物權B-166
2.3.1 動產加工【82 律師】B-166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 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168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 司法官㈡】B-170
section 4 共有B-173
壹、分別共有B-173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73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73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 律師(節錄)】B-173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75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 司法官】B-175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 高考─法制(三級)】B-178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 台大A卷(節錄)】B-180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 司法官(節錄)】B-183
㈢ 共有物之處分B-185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 司法官】B-185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 司法官】B-189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 司法官】B-189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 北大(節錄)】B-192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
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 政大民法組(節錄)】B-194
㈣ 共有物之管理B-197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 律師(節錄)】B-197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 地政士】B-198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 司法官(節錄)】B-200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 東吳A、C組】B-201
2.4.15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106 台大B卷】B-203
2.4.16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 司法官(節錄)】B-208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11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11
2.4.17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 司法官】B-211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15
2.4.18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 司法官(節錄)】B-215
2.4.19 裁判分割【91 司法官(節錄)】B-218
2.4.20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 東吳A組】B-219
2.4.21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 東吳E組】B-222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25
2.4.22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 高考─法制(三級)】B-225
2.4.23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 律師(節錄)】B-226
2.4.24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 律師(節錄)】B-227
2.4.25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 司法官】B-229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32
2.4.26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 台大A卷(節錄)】B-232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對外之債權行使【103 律師】B-234
貳、公同共有B-239
2.4.28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 律師】B-239
2.4.29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 東吳A組】B-242
2.4.30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 台大A卷】B-245
2.4.31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 政大民法組】B-251
3 定限物權B-254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54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54
一 抵押權B-254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54
3.1.1 抵押權之標的、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 司法官】B-254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 東吳E組(節錄)】B-257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 司法官(節錄)】B-259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 東吳A、C組】B-261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 台大A卷】B-264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 司法官】B-268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 律師(節錄)】B-271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02 律師(節錄)】B-273
㈡ 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275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 地特─法制(三等)】B-275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277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 台大B卷】B-280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 律師(節錄)】B-282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 律師(節錄)】B-284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 政大民法組】B-288
㈢ 抵押權之實行B-291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291
3.1.15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 司法官】B-291
3.1.16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 輔大】B-294
3.1.17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296
3.1.18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299
3.1.19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304
3.1.20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2律師(節錄)】B-307
2. 法定地上權B-310
3.1.21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310
3.1.22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312
3.1.23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316
3.1.24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323
3.1.25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之利用權源【104律師(節錄)】B-326
3.1.26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329
3. 流抵約款B-339
3.1.27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339
3.1.28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342
3.1.29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B-346
3.1.30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49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55
3.1.31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B-355
3.1.32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政大公法組】B-358
㈣ 多數擔保競合B-361
1. 共同抵押B-361
3.1.33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 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361
3.1.34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 政大財經法組】B-363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366
3.1.35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 司特─書記官(三等)】B-366
3.1.36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 律師】B-371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377
3.1.37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99 政大財經法組】B-377
3.1.38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 律師】B-379
3.1.39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 律師】B-382
3.1.40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 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385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388
3.1.41 轉質權、責任轉質【95 律師】B-388
3.1.42 質權設定之要件【93 司法官(節錄)】B-392
3.1.43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 司法官(節錄)】B-393
3.1.44 質權之行使【101 地特─法制(三等)】B-395
參、讓與擔保B-397
3.1.45 信託讓與擔保【103 司法官(節錄)】B-397
section 2 用益物權B-400
壹、地上權B-400
一 普通地上權B-400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 司法官】B-400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 律師】B-406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 北大】B-409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 高大甲組】B-411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 律師】B-414
二 區分地上權B-416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 輔大民商法組】B-416
貳、不動產役權B-419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 政大民法組】B-419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 輔大民商法組】B-422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 台大B卷】B-423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427
參、典權B-428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 政大民法組】B-428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 軍法官】B-431
 
 

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近兩年來較具有重要性的研究所、司法官及律師試題,所收錄的試題總計約130題,特別是考試的熱門重點「所有權」及「抵押權」即將近100題。就準備考試「物權」這一範圍而言,應該相當足夠。延續原本的設計,新增題目也都有解析及擬答,並錄音說明,希望讓讀者在面對題目時,能夠更為敏感。

  筆者本想用台羅拼音寫序,但因為我在高中時學的台羅拼音已經忘記七八成,一時也沒時間複習,只好暫時如此。
 
張璐
2019/1/10 史特拉斯堡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8612945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520頁 / 17 x 23 x 2.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 本書分類:> >

 

 

皮膚水嫩,人就顯得更加青春健康,是所有女人的追求。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皮膚總會老化,不再水潤。那麼如何讓皮膚保持水嫩呢?下面來看看保持皮膚水嫩的方法和皮膚水嫩的竅門。 皮膚保持水嫩的方法一,注意飲食 皮膚會受到我們平時的飲食習慣的影響。因此我們最好少吃辛辣刺激的食物,而多吃潤肺的食物和多喝水。 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安排飲食,保持肌膚的活力,讓皮膚更加水嫩。 皮膚保持水嫩的方法二,調整護膚品 皮膚內部角質層的水分含量會隨著季節的更替而產生變化,因此在平時的護膚工作中,護膚品的使用也要有所調整。 在皮膚乾燥情況加劇的時候,要及時使用美容油和精華來提高保濕鎖水功效,才可以讓乾燥的肌膚回復水潤。 ... 皮膚保持水嫩的方法三,充足的睡眠 充足高質量的睡眠才能讓皮膚得到充分的休息,消除一天的疲勞。我們在生活中應該合理按排作息時間,不熬夜,早睡早起,保持舒暢的心情,皮膚才能更加健康。 皮膚保持水嫩的方法四,選擇植物配方的護膚品 含有天然植物成分的護膚品具有良好的清爽度與保濕度,能夠使用皮膚變得更加清爽,而且使用後皮膚不會油膩。 美麗資產的抗衰老護膚品都是植物成分為主的,更容易被肌膚吸收,可以讓皮膚保持水嫩。 皮膚保持水嫩的方法五,皮膚的美白抗皺工作要堅持 紫外線的輻射、環境的污染等都會損壞皮膚,導致皮膚的新陳代謝能力減弱,皮膚老化加快,並且其內部的黑色素難以排出。因此日常要堅持做好美白抗皺工作。 皮膚保持水嫩的方法六,適當使用橄欖油 橄欖油中含有大量的維生素E、A、D等可以護膚的成分,對於皮膚乾燥過敏感能起到很好的緩解作用。平時可以適當使用橄欖油,增強皮膚的活力,保持水嫩。 ... 皮膚保持水嫩的方法七,注意防曬 隨著溫度的上升,紫外線也會變得更加強烈,防曬工作要做好,避免皮膚長時間被陽光照射。 可以通過物理防曬或防曬護膚品等方法,避免皮膚受到損傷,保持皮膚長期處於水嫩狀態。 如果你是一個干皮,如何能讓皮膚變得水嫩呢,一些皮膚水嫩的竅門分享給大家。 皮膚水嫩的竅門一,先要潔面 首先要潔面,這是很重要的一個步驟。推薦使用溫和型的洗面奶,能夠將毛孔里一天積累的污垢清除掉。 皮膚水嫩的竅門二,噴保濕噴霧 完成潔面後就要在臉上噴保濕噴霧了,臉部充分吸收水分,達到持久保濕的目的。 皮膚水嫩的竅門三,敷補水面膜 臉上噴完保濕噴霧後,我們可以敷補水保濕面膜10到15分鐘,敷完後可以輕輕按摩一下面部皮膚促進吸收。 皮膚水嫩的竅門四,擦水乳 敷完面膜後,接著就可以擦水乳了。水倒在手心輕柔拍打臉部讓其吸收,然後臉部點上水乳,並均勻擦開。 皮膚水嫩的竅門五,擦面霜 最後就該擦面霜了,適合自己的面霜可以讓臉部皮膚長時間保持水潤,皮膚自然就變得水嫩了。 通常按照這五個步驟做下來,堅持數天就會看到皮膚水嫩了。 現在大家都明白如何讓皮膚保持水嫩了吧?使用這些皮膚水嫩的竅門,保持自己的皮膚處在水潤狀態,才會顯得更加年輕。

 

 

 

 

 

文章來源取自於:

 

 

壹讀 https://read01.com/zyn6xj3.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813867

如有侵權,請來信告知,我們會立刻下架。

DMCA:dmca(at)kubonews.com

聯絡我們:contact(at)kubonews.com


西屯睡眠障礙看什麼科太平區呼吸困難治療中醫神岡睡眠品質變差治療中醫
神岡心悸改善中醫診所 龍井缺乏食慾改善中醫診所 看不好的人都來這間中醫診所西屯口乾、口渴看什麼科 台中胸部壓迫感改善中醫診所 負責任會傾聽需求的中醫診所潭子肌肉疼痛治療有效中醫診所 霧峰睡不著治療中醫 最推薦的中醫診所台中憂鬱症治療中醫 潭子肌肉緊繃中醫推薦 看不好的人都來這間中醫診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gjkt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